昨日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我市近日印发《关于开展不动产居住权登记的通告》,明确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居住权登记申请人可办理居住权登记。 为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居住权人合法权益,我市开展不动产居住权登记工作。《通告》明确,居住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其中,以合同、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义务人等发生变化的,居住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等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居住期限届满、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居住权人死亡的,因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办理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的,可以依法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 《通告》指出,居住权首次登记应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居住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居住权变更的材料;居住权注销登记应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居住权消灭的材料。 为便于居住权登记申请人办理登记工作,我市制定了不动产居住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并制作了不动产居住权合同范本,确保居住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居住权注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