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注册了一直播账号,陈某某用黄某某的身份证实名认证后,绑定了自己的手机号码进行直播并获得收益。那么,该直播账号归谁所有呢?收益又如何划分?近日,涡阳县法院花沟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直播账号归属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6月12日,原告从自家二楼摔下受伤,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于2015年8月4日14点32分59秒用其微信登录注册了快手号,被告于2018年3月用原告身份证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被告所使用的手机号码,后被告一直使用该账号进行直播。直播内容主要是讲述自己的经历,双方同居期间原告也有参与直播,截至2021年8月23日共计收益200余万元。2020年4月2日,被告陈某某与原告黄某某的父亲签订协议书,约定其支付28万元后离开原告家庭,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父亲便作为原告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账号使用权并对收益进行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账号系用户在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平台上申请注册的账号,具有独特性、虚拟性,且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可认定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根据快手《用户服务协议》及《隐私权保护政策》的约定,在当事人对账号使用权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使用权应属于申请注册人原告黄某某享有。考虑案涉快手号一直由被告实际使用和运营,被告为此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扣除双方同居期间被告已为原告家庭支出的50余万元后,酌定被告再支付原告30万元。 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矛盾突出,案件审理期间,为熟悉快手号使用的相关规则,承办法官专门注册了快手账号,反复阅读了平台的相关协议、规则,并实际操作、掌握直播交易流程,使案件审理得以顺利完成。经多次调解未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结果。宣判后,承办法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释法析理,双方均服判息诉,现判决已生效。 :曾莹莹 杜运发 编辑:丁静 审校:蒋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