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逢年过节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互联网 作者:网络 时间:2022-01-02
元旦、春节期间,从以往查处的案例来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仍是反复出现的“常见病”,易发多发的“节日病”,纪检监察机关对此应高度重视,深挖细查、仔细甄别,结合收

元旦、春节期间,从以往查处的案例来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仍是反复出现的“常见病”,易发多发的“节日病”,纪检监察机关对此应高度重视,深挖细查、仔细甄别,结合收受行为的危害性、时机、数额等因素准确定性和处理,释放紧盯不放、一抓到底的强烈信号。

一、准确评价收受行为的危害性。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及刑法第十三条等规定,社会危害性是追究收受人员纪律、法律责任的条件之一,也是立法对收受行为予以否定评价的基础。鉴于人情往来在我国存在历史、文化、风俗等基础,评价某一收受礼品礼金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结合收送双方关系、收受数额等因素综合认定,精准衡量。对确属正常礼尚往来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因缺乏社会危害性这一基础,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定性为违规受礼或受贿等。对有关收受行为不宜界定为违规受礼等违纪或者受贿等职务违法犯罪的,如违反群众纪律,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财物或吃拿卡要,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理。

二、辩证看待收送双方关系。

赠送、收受礼品礼金,多发生于熟人甚至亲属之间,但不能因为收送双方的关系密切而否定存在违纪违法的可能,反而正是关系密切才奠定了收受礼品礼金的心理基础。对双方关系的认定,应当准确界定双方的相互独立性,准确认定和厘清赠送方、实施人及利益归属等问题。收受具有共同利益的一方如妻子、子女、特定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因其具有共同的利益,收受行为并未脱离其共同利益,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与共同利益人共同收受他人礼品礼金,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分别追究各自的责任。对收受其他人的礼品礼金,在排除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违纪违法甚至犯罪,其中包括收受具有共同利益的夫妻等人代表其所在单位所送的礼品礼金的,要通过区分具体实施人与赠送人的身份不同而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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